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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公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项目资金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报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署《项目协议》,协议签署后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项目经批准签订协议后,项目执行机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公益项目批准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协议》拨付原则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资助资金。报备的项目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各明细项目调整金额达原报备金额10%以上)时,应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七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对基金会资助的资金经费全部用于公益项目,并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履行项目协议,结合本单位相关财务规定加强项目预算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控制支付风险。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财务人员在办理资助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三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项目运作费用、设备购置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核算、汇总后,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该项目预算表与结算表进行对比,如果较大差异,应及时问询项目执行机构。如果必要,将要求执行机构进一步提供详细支出资料。无合理解释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提供经第三方认证的必要财务数据,以证明其具备基本的项目运作条件。包括并不限于资产、净资产 、营业收入、利税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交至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基金会秘书处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并结合通过实地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获取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业务开展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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